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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标准
刚才上传成功不知为何不能显示,现直接附在文章后.我觉得环保局的标准不使用于此案.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udc 614.898.5
GB 8702-88
(1988年3月11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
1总则
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基本限值
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
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
0.1~3 87 0.25 (20)1)
3~30 150/
0.40/
(60/f) 1)
30~3000 (28)2) (0.075)2) 2
3000~15000 (0.5 )2)
(0.0015 )2)
f/1500
15000~30000 (61)2) (0.16)2) 10
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
0.1~3 40 0.1 (40)1)
3~30 67/
0.17/
(12/f)1)
30~3000 (12) 2) (0.032) 2) 0.4
3000~15000 (0.22/ )2)
(0.001 )2)
f/7500
15000~30000 (27) 2) (0.073) 2) 2
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
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3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3、1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
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3、1.2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表3 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
频率范围MHZ 等效辐射功率,W
0.1~3 300
>3~300000 100
 
3、2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3、2、1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2、2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号。
3、3一切拥有生产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3、3、1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并避免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3、3、2长波通讯、中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安全限值的要求。
3、4电磁辐射水平超过2、2、1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3、5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施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训练内容应包括:
A、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B、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
C、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
D、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4电磁辐射监测
4、1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有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A、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B、现有的辐射体在本规定生效后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4、2工作场所监测:
4、2、1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低于300MHZ时,应对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300MHZ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
4、2、2测量仪器应尽量选用全向性探头的场强仪或漏能仪。使用非全向性探头时,测量期间必须不断调节探头方向,直至测到最大场强值。
仪器频率响应不均匀度和精确度应小于+-3DB。
4、2、3测量仪器探头应尽量置于没有工作人员存在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位置。
4、3环境监测:
4、3、1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大多可视为平面波,因此只需测电场强度。但在不能当成平面波的场所,需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4、3、2测量仪器可以用于干扰场强仪,频谱仪、微波接受机等。测量误差应小于+-3DB,频率误差应小于被测频带中心频率的1/50。
4、3、3针对某一辐射体的特定环境测量,应依据所测辐射体的天线类型,在距该天线2000M以内最大辐射方向上选点测量或根据辐射方向图,分方位选点测量。
4、3、4对于一般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布点,通常可依主要交通干线为基准,以一定的间距划分网格进行测量。
4、3、5测点应选在开阔地段,要避开电力线、高压线、电话线、树木以及建筑物等的影响。
4、4监测结果评价:
4、4、1当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对电磁辐射体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4、4、2某电磁辐射体使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本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产生过量辐射照射的原因以及准备治理的措施。
4、4、3在对辐射水平进行评价时,应考虑到某一辐射体可能存在的几种辐射频率的贡献以及多个辐射体的贡献,即应满足式(2):

式中:第M个辐射N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
对应于N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辐射限值。
5监测的质量保证
5、1电磁辐射监测事先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及实施计划。
5、1.1监测点位置的选取应考虑使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不同的监测目的,应采取不同的监测方案。
5、1.2监测所用仪器必须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以保证获得真实的测量结果。
5、1.3监测时要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干扰,并对不可避免的干扰估计其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误差。
5、1.4监测时必须获得足够的数据量,以便保证测量结果的统计学精度。
5、2监测仪器和装置(包括天线或探头)必须进行定期校准。
5、3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取舍以及监测结果的数据处理应按统计学原则办理。
5、4电磁辐射监测应建立完整的文件资料。仪器和天线的校准说明书,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图,测量原始数据,统计处理程序等必须全部保留,以备复查。
5、5任何存档或上报的监测结果必须经过复审,复审者应是不直接参与次项工作但又熟悉本内容的专业人员。
6名词解释
6、1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
6、2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SAR):指生物体每单位质量所吸收的电磁辐射功率,即吸收剂量率。
6、3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在空间某点上电磁波的量值用单位面积上的功率表示,单位为W/M2。
或在空间某点上坡印廷矢量的值。
6、4等效辐射功率(equivalent radiation power):
6、4、1在1000MHZ以下,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对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的乘积。
6、4、2在1000MHZ以上,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全向天线增益的乘积。
6、5热效应(thermal effect):指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直接与热作用有关的变化。
6、6非热效应(non-thermal effect):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与直接热作用没有关系的变化。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标准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放射环境管理处组织编制。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14.898.5 GB 9175─88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 for environmental electromagnetic waves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电磁技术发展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群经常居住和活动场所的环境电磁辐射,不包括职业辐射和射频、微波治疗需要的辐射。
1 各词术语
1.1 电磁波
本标准所称电磁波是指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
1.1.1 长波
指频率为100~300KHz,相应波长为3~1k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2 中波
指频率为300KHz~3MHz,相应波长为1km~100k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3 短波
指频率为3~3MHz,相应波长为100~10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4 超短波
指频率为30~300MHz,相应波长为10~1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5 微波
指频率为300MHz~300GHz,相应波长为1m~1m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6 混合波段
指长、中、短波、超短波和微波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波段混合在一起的电磁波。
1.2 电磁辐射强度单位
1.2.1 电场强度单位
对长、中、短波和超短波电磁辐射,以伏/米(V/m)表示计量单位。
1.2.2 功率密度单位
对微波电磁辐射,以微瓦/平方厘米(μW/cm2)或毫瓦/平方厘米(mW/cm2)表示计量单位。
1.2.3 复合场强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频率的电磁波复合在一起的场强,其值为各单个频率场强平方和的根值,可以下式表示:

式中:E──复合场强,V/m;
E1、E2......En──各单个频率所测得的场强,V/m。
1.3 分级标准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1.3.1 一级标准
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在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1.3.2 二级标准
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在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2 卫生要求
环境电磁波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见下表。
波长 单位 容许场强
一级(安全区) 二级(中间区)
长、中、短波 V/m 〈10 〈25
超短波 V/m 〈5 〈12
微波 μW/cm2 〈10 〈40
混合 V/m 按主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分散,则按复合场强加权确定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监测检验方法见附录A。
4 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 录 A
环境电磁波测量规范
(补充件)
A.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放辐射源所产生的环境电磁波,其频率覆盖范围:长、中、短波(100kHz~30MHz),超短波(30MHz~300MHz),及微波(300MHz~300GHz)。
A.2 规范内容
A.2.1 测量方式
根据不同需要与目的,应用不同的测量方式,对已建台和扩建台,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
A.2.1.1 点测时以辐射源为中心,将待测区按5°~10°角度划线,呈扇形展开。随此划线,近区场以每隔5~20min定点测量,远区场以每隔50~100m定点测量,或按特殊需要选点测量。
A.2.1.1.1 简易测量:一般用各向同性探头的宽频段场强仪测定之,如探头为非各向同性者,则分别测定各不同极化方向的场强值,取其矢量和。
A.2.1.1.2 面测量,将待测地区(城市)按人口统计划分若干小区,并标明各小区居民重心地理坐标,从中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小区作为监测点,测量仪器应用环境电磁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各频段自动扫描、自动测量和实时处理。然后根据各小区人口数量进行加权,求出该地区(城市)居民环境电磁波暴露强度累加百分数。
A.2.2 测量位置
A.2.2.1 旷野平坦地面环境测量一般以人的高度,即1.7m左右处测定,如为待建地段,则应在待建建筑物相应高度处测定。
A.2.2.2 建筑物内部测量,应以不同层次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点分别测定之。
A.2.3 测量仪器
辐射源周围的测量,应选用灵敏度≤1V/m,或≤1μW/cm2,精度≤│2DB│的场强仪;区域性背景场强测量,应选用宽频带天线、频谱分析仪和电子计算机配套的自动处理系统。
A.2.4 测量记录整理
除记录全部测量数据外,还应包括:测量地点、测量地点、测量时间、测量日期、测量仪器、天线高度及参加测量人员等。
A.2.5 场强计算
按公式计算,主要供新建广播电台、电视台、雷达站、地面卫星站等地点选择和建立卫生防护带作根据。
A.2.5.1 长、中波(垂直极化波)场强计算公式:
………………………………………………(A1)
F=1.41•(2+0.3X)/(2+X+0.6X2).......................(A2)
…………………………………………(A3)
式中:P──发射机功率,KW;
r──被测点与发射天线的距离,Km;
G──相对于接地基本振子的天线增益,DB;
F──地面的衰减系数;
X──数量距离;
λ──波长,m;
ε──介电常数;
δ──导电系数,1/Ω•m。
A.2.5.2 短波(水平极化波)场强计算公式:
短波(水平级化波)场强计算公式同式(A1)、(A2),但其中X按式(A4)计算:
……………………………………………(A4)
A.2.5.3 电视、调频超短波场强计算公式
……………………………………………(A5)
式中: P──发射机功率,KW;
G──相对于半波偶极子的天线增益,DB;
r──被测点与发射天线的距离,Km;
F(θ)──天线垂直面方向性函数(视天线型式和层数而异)。
A.2.5.4 雷达等微波功率密度S计算公式:
……………………………………………(A6)
式中: ──发射机平均功率,W;

G──天线增益,DB;
r──天线与被测点距离,m。
A.2.6 计量单位的换算
电场强度与功率密度在远区场中的换算公式
S=E2/377...................................(A7)
式中:S──功率密度,W/m2;
E──电场强度,V/m。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浙江医科大学负责起草,由南京医学院、北京医科大学、同济医科大学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槐、邵斌杰、施浚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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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nix
2005-05-27 15:15:2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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