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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煦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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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事,说起来却很复杂
自从出台物权法,小区车位总算有了些管理规定。原则上说,如果开发商将车位单独报批、单独承担开发资金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否则一律算业主共同财产,物业只有管理权,收取必要费用,停车费所得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但是经济适用房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单就车位而言,交了1600并不是买了车位,也并非一定属于车辆委托保管,还有可能属于车位租赁。最后一种仅仅是提供一片地给你停车,而没有保管车辆的义务,自然也就不赔偿损失了。只有明确的保管协议才负有保管义务。但一般说,小区的停车合同都不属于保管合同——保管合同需要将车辆交付给保管人。
再说物业和车位管理公司的关系,在没有业委会之前,物业属于开发商聘用的前期物业,而车位则被开发商委托给嘉宝物业经营管理。但小区物业因收取物业费,而应当承担必要的安全防护义务,这些主要看物业委托合同的约定。
顺带说一句,损失的认定里,车内物品很难取证。
2009-04-30 08:07:1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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