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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本市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通知
(通过机构: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民政局 文号:京体办字[2003]91号)
各区、县体育局、教委(局)、民政局:
近年来,本市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在保障学生体育锻炼的同时,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向社区居民开放,提供健身活动场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体育设施管卫条例》和《关于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第77号令),推动本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向纵深发展,使学校体育设施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现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学校的确定和管理
区、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学校体育设施(如操场、体育场、体育馆、健身房等)的实际情况,共同确定能够向社区开放的学校。凡确定开放学校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应利用早、晚间和公休日、节假日向社区居民开放,并积极为社区单位开展健身活动提供便利。
为使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健康、有序、持久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对外开放的学校要在显著位置悬挂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委员会、市民政局统一制作的标牌,标明开放设施的名称、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以便于居民参与和社会监督。开放学校应与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组成管理小组,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共同做好学校体育设施的对外开放工作。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培育和发展社区文体队伍,由社区文体队伍根据居民不同的健身要求,实行登记管理,组织居民有秩序地到开放学校进行健身。通过社区的自我管理,确保开放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健身者的健身安全。
二、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收费标准及方式
凡开放的学校可以根据场地设施条件、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和锻炼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可以向健身者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由区、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场地情况自行核定,统一到区、县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学校开放体育设施所得收入主要用于体育设施及场地的看管、清洁、保养和维护,禁止挪作他用;所得收入要独立核算,帐目公开,严禁弄虚作假,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表彰
市和区、县社区办在年度评选"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对外开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工作中,对于利用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此文由哑巴在2009-09-02 09:02:2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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