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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养老保险外省进京须知
办理养老保险外省进京须知
一 适用条件
1 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须在北京市的参保单位已存在1个月以上的缴费记录,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2 本市户籍人员首次缴费在北京市参加养老保险时,女不满50周岁,男不满6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首次缴费在北京市参加养老保险时,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50周岁的可办理转移接续。
二 所需材料
1 由外省市(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
2 由北京市参保单位盖章并由本人签字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表在社保中心领取)
3 申请人的户口本(本人页和首页)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与北京市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 女超过40周岁,男超过5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经我市区(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调动批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1-4项为一般参保人必备材料,第5项为特殊调动人员附加准备材料。
三 注意事项
1 如同一参保人员在多个省市均有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办理转移手续时,须一次性提交各个省市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期间存在间断缴费的,本人须附说明并签字确认。
2 在最后一个参保地缴费不满10年的人员,但存在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且不为本市的,应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领取相应待遇。
3 如在不同省市之间存在重复缴费记录,重复缴费部分不能累计计算。可由本人写退费申请并办理退费手续。
2011-09-14 15:44:0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7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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