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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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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立和维护居民委员会的威信与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因此居民委员会颁布的“居民公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居民委员会为社区居民依法办事和执行上级交办的各项事物是得到法律支持的。社区居民要维护、支持、尊重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新时期的居委会工作已经不仅仅是搞搞卫生、组织文体活动,很多稳定社会的职能已经责无旁贷的落到了居民委员会的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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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无害,为而不争。
2012-09-15 16:50:4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9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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