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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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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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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无害,为而不争。
2012-11-23 20:07:2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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