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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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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12月4日上午来我社区进行法制宣传,特此【法律咨询】
按【相邻关系】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从发展和效率考虑,给另一方提供方便也是应该的。但如何评价谁对这一权利的占有更重要和最有效率?
小偷偷了富人的少量钱财, 是否会因为这少量钱财对富人无关紧要,而对小偷却更重要,则小偷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如果是富人依据有利态势占有原本属于穷人的有限资源,但由于穷人未达到赤贫标准,是否富人对穷人资源的无偿占有就是合理合法的?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是否因在先建筑仍然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光照时间的,则新建建筑的业主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大家依据公理认为是不合理的事件,而此事件却找不到确保胜诉的法律依据,那么是否可以认为立法存在缺陷?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宣传宪法、法律,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是居民委员会的首要任务, “调解民间纠纷”也是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但是违规侵权的居民不服从居民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决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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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无害,为而不争。
2012-12-01 15:39:4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1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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