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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楼道照明设施是否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如果不是,为什么物业会对它们进行维护,而不对住户家里的照明设施进行维护呢?
如果是,《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为什么不保证它们的正常运行,而让业主自己去领卡买电呢?退一万步说,即使业主应该另交楼道照明电费,也应该有物业统一收取并管理使用,为什么让业主来管理?按照物业的逻辑,当物业费收不上来的时候,是否应该退还业主已经交纳的物业费,由业主自己来聘请保安和清洁工进行小区的管理呢?那物业还有什么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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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心情其实很简单:看看云,兜兜风,晒晒太阳,或者和朋友一起聊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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