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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ck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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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手续费的收取办法!
昨天,在chuckliu的《回龙观二期购房必读》的帖子下面贴了一条补充:“房屋买卖手续费为房款的0.5%”,而且,东花市的墙壁上也确实这么写的。但是,在二期官方网站和一些报纸上都说买卖手续费为250元,这肯定也是有出处的,不可能是空穴来风。就这个问题,本人做了认真的调查工作:
首先,对0.5%的调查。根据《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十三条第二款,手续费按照成交价或最低保护价的2%缴纳,由买卖双方各缴纳一半。另: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实际上就是由买方和卖方各缴纳房款的0.5%。
amao同志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质疑,我给出了上述解释,并声明我也看到类似的说法和报道。
之后,我感到这个问题没有那么简单,于是我便打电话向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市场处询问此事,恰逢该处没人。于是我又上网查询,找到下面这个文件: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0〕第006号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京政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你局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由按交易额比例收费改为定额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向房屋买卖双方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按交易额1%收取改为,12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1000元,121-5000平方米的每件3000元,5001平方米以上的每件10000元。
二、对经济适用房按以上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三、以上收费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
四、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五、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革改造改组中涉及房屋产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请你局及区县房地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
此项收费收入纳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根据该文件,手续费买卖双方应各负担50%即250元。
又对照了一下文号和发布时间,本文件是比较近的,应遵照本文件执行。即如果近期没有新的规定出台,我们应缴纳的买卖手续费为250元。

因为“这条规定是有政策出处的”一贴给大家带来的误导致歉,同时希望打通天鸿咨询电话的同志向天鸿反映此事。
至于契税、印花税没有什么异议。
2002-04-24 13:03:5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0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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