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专栏》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梦烛
梦烛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9580
魅 力 值:3583
龙    币:19718
积    分:11538.9
注册日期:2002-01-16
 
  查看梦烛个人资料   给梦烛发悄悄话   将梦烛加入好友   搜索梦烛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梦烛发送电子邮件      

关于公共维修基金的政策法规
商品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交纳须知
一、交纳人 凡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房屋买卖(预售)契约的购房者,均应交纳商品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商品 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应按规定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二、交纳维修基金的标准 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按房屋买卖(预售)契约中标明购房款的2%交纳。补交维修基金的,按房地产卖契上标明购房款的2%交纳。

三、交纳维修基金的时间及地点 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市或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 ,到市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在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到相应区 县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如购房者已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到 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四、交纳维修基金应提供的材料
1、商品住宅房屋买卖(预售)契约。已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的,还应提供房地产卖契。
2、购房者有效身份证件。个人购房的,居民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单位购房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

五、交纳维修基金的具体程序
1、购房者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商品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分户卡"。
2、购房者将填写的分户卡及上述材料交小区办工作人员核验。
3、购房者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得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 收据"第二联(交购房人)和第四联(交交易或权属部门)。

注:用支票交纳的,请不要填写金额。 交纳维修基金后,购房者持收据第四联到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六、维修基金的代管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归购房者所有,在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前由市小区办负责代管。根据国家规定,在代管期间维修基金按活 期存款率计息,现金最晚于交纳后第三个工作日起计息,支票最晚于交纳后第五个工作日起计息。住宅区管委会成立后,经管委会申请,市小区办将维修基金本息划转至管委 会管理。

附:交纳维修基金的具体地址:
1、市小区办 东城区南湾子胡同3号 电话:65254261
2、东城小区办 东城区东四育群胡同21号 电话:64047711转3074
3、西城小区办 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电话:66126953/66127831
4、崇文小区办 崇文区东花市大街2号 电话:67152464
5、宣武区小区办 宣武区果子巷77号 电话:63521795
6、朝阳区小区办 朝阳区北三里屯 电话:64160033转602或603
7、海淀小区办 海淀区榆树林18号 电话:82612437
8、丰台小区办 丰台镇文体路13号 电话:63813058
9、石景山小区办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 电话:68872372/68810473
10、门头沟小区办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8号 电话:69842209/69844882
11、昌平小区办 昌平区西关路8号 电话:69712545
12、通州小区办 通州区新华北街132号 电话:69531426
13、大兴小区办 大兴县黄村三中巷18号 电话:69247242
14、顺义小区办 顺义区光明北街 电话:69448360
15、密云小区办 密云县新中街40号 电话:69043615
16、平谷小区办 平谷县府前街32号 电话:69973702
17、怀柔小区办 怀柔县兴怀大街20号 电话:69628774
18、延庆小区办 延庆县东外大街34号 电话:69102635
19、房山小区办 房山良乡西路大街3号 电话:89356011
20、经济开发区小区办 北京经济开发区万源街4号 电话:6788018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

--------------------------------------------------------------------------------

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商品住宅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标准交纳。

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五、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代管,房地局应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在代管期间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市小区办应及时将代管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内签定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如未交纳维修基金,必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按本通知规定向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八、不缴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房地局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九、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1、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的比例划拨。
2、购房职工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十、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应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代收公有住房维修基金,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并由市中心出具交存证明。

十一、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的,原代收单位应将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对于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售房单位应按本规定足额提取公有住房维修基金。

十三、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十四、本通知由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其中,关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归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票据票样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建设部 财政部 文件
建住房(1998)213号

--------------------------------------------------------------------------------

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直贯彻执行。
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用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房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适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及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第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知)
(99)京房资中心分字第278号


--------------------------------------------------------------------------------

关于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现将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分中心应为售房单位开立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专用账户,并开据《住房维修基金交存书》(样式附后)。

二、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交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各分中心根据规定,联系相应售房单位,核定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单位交存数额,并将核定的数额连同按现行规定个人交纳的数额划入售房单位在中心系统开立的专用账户内,否则不予开据住房资金存储证明,现有售房收入不足的,由售房单位按核定数额补足,未补足的,在以后售房时补足。

三、 本通知下发后,售房单位交存售房收入时,各分中心须要求售房单位区分售房收入和维修基金,分别交存,并分别开据相应交存书,同时须一次足额交存维修基金(含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总价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比例划拨和按现行规定个人交纳的数额,单位在购买商品房时已按规定按房价款项2%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可抵扣单位应划拨部分)。各分中心在出具住房资金存储证明时,须注明售房收入数额、维修基金数额及其他应注明内容。售房单位未足额交存维修基金的,各分中心不得开据住房资金存储证明。

四、 2000年4月1日起,购房职工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基价2%的比例交纳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各分中心按此比例核定职工个人应交存的维修基金数额。

五、 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的,各分中心应监督有关代收单位,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各分中心应为管委会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按规定办理支取。

六、 维修基金的支取、使用办法另行通知。

七、 本通知下发后,各分中心要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附件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附件二:《住房维修基金交存书》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9)第1341号

--------------------------------------------------------------------------------

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就执行《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1088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9年1月1日以后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的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应按房屋买卖合同上标明的购房款的2%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凭、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通知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二、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市和区县小区办代收。在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其维修基金由各区县小区办代收;在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其维修基金由市小区办代收。 市、区县小区办在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并在收取维修基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其转入市房地局指定银行的维修基金专用帐户。

三、交易管理部门应在审核查收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后,方可为购房者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四、1999年1月1日以后签定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但未交纳维修基金的购房者,应到市小区办办理补交手续并由市小区办为其开具"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各区县房地局权属登记部门应查验购房者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后,方可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五、各区县房地局应加强对维修基金代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协调交易管理部门和小区办的工作关系,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维修基金代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京国土房屋物字(2000)第213号

--------------------------------------------------------------------------------

关于在交易和权属登记环节查验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原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按照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契约的购房人必须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予办理其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自1999年12月29日起,各交易管理部门应在审核查收购房者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后,方可为其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并将"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收存在房屋交易档案中。
权属登记部门在为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核验其"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附件: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票样
二零零零年四月三日



北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分户卡填写说明

1、"住宅座落":
按合同上经地名办核准过的地址填写。办完立契过户手续的,按房地产卖契(以下简称卖契)上经地名办核准过的地址填写。
2、"购房者":
按合同或卖契上标明的购房者(个人或单位)填写。
3、"购房合同类型及编号":
购房合同类型包括: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办完立契过户手续的须提供房地产卖契。编号按合同或卖契上标明的编号填写。
4、"建筑面积":
按合同或卖契上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填写。
5、"有效证件种类及证件号":
有效证件种类包括: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军人证",境外人士-"护照"(注明国籍或地区)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等。
6、"全部购房款":
按合同或卖契上标明的数额填写,用外币购房的须把币种和外币金额一并填写清楚。 7、"维修基金金额":
待小区办工作人员录入分户信息并算出基金金额后经购房人校对再填写。 8、"支付方式": 按购房人交纳实际情况填写"现金"、"支票"或"其他"(如同时用现金和支票交纳一笔维修基金的)。
9、"支票号":
如购房人以支票方式支付的,须填写支票号的后四位数。
10、"交款单位":
以现金方式交纳的按合同或卖契上标明的购房者(单位或个人)填写,以支票方式交纳的按出票单位(支票上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名称填写。
11、"电话":
填写交款单位电话。
12、"交款日期":
填写交纳维修基金当日日期。
13"备注":
在备注栏内符合自己情况的选项前方格内打钩,如没有可不选。
14、"填表人及电话":
留实际填写分户卡的人姓名及电话。
*如一份合同包含2套及2套以上房屋的须填写"房屋明细分割表",分别把每套房的"单元/房号"、"建筑面积"、"购房款"如实填写清楚,加总的合计应与合同或卖契上的"总建筑面积"和"总购房款"完全一致(工作人员提示:如购房单位资料掌握不详,可与开发商联系要求提供。)。
住宅管理推向市场化的途径之一

想必您对没住多久的新房子大多都有这么一个感受:居室内的装修温馨典雅,时刻追逐着现代化的气息;但是,居室外却是别具味道:楼道内的墙壁不知不觉被淘气的小家伙涂上了乌黑的墨笔,小区内绿油油的草坪也已被运动健将们一扫而光了,日久失修的公用管道突然间跑水了,小区内的道路坑坑洼洼了、路灯也不亮了。此情此景,物业管理公司有时也是有苦难言:让大伙交钱修公共部位的设施,难啊!
对此,国家建设部、财政部要求从1999年起,业主在购房时就要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北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也在去年年底发出通知,要求凡是1999年起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契约的商品住宅购房人,及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均应按一定比例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归房屋产权人所有,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和中修。
一、关于商品住宅的公共维修基金
首先,谁应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凡是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房屋买卖(预售)契约的购房人均应交纳维修基金。此外将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售房单位也应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不缴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其次,交纳维修基金的时间及地点。交纳人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市或区县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应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购房人,到市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应在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购房人,到相应区县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如交纳人已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到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第三,交纳维修基金的标准。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按房屋买卖(预售)契约中标明购房款的2%交纳。补交维修基金的。按房地产卖契中标明购房款的2%交纳。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预售)契约中明文约定需交纳维修基金的数额及相关事宜。
第四,交纳维修基金时应提供哪些材料。除用于交纳维修基金的支票或现金外,应带上:(1)商品住宅房屋买卖(预售)契约。已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需补交维修基金的,还应带上房地产卖契。(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购房的,居民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带军人证,外籍人士带护照;单位购房的,企业单位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第五,交纳维修基金的具体程序。(1)购房者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商品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分户卡"。(2)购房者将填写的分户卡及上述材料交小区办工作人员核验。(3)购房者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得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交购房人)和第四联(交交易或权属部门)。
注:用支票交纳的,请不要填写金额。
之后,购房人持收据第四联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六,维修基金的代管。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归购房者(产权人)所有,在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市小区办负责代管。各小区办应将收取的维修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维修基金专用银行帐户,保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如开发企业已按售房款2%的比例向购房人代收了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则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将所代收的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并由小区办为其开具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根据国家规定,维修基金在代管期间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管委会成立后,经管委会申请,由市小区办将维修基金本息划转至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
二、关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其售后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的比例划拨公共维修基金,另一部分是职工个人按购房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基价的2%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此归集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
如单位在1999年以后按市场价购买了商品房,再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给单位职工,则在建立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时,售房单位应从售房款中按20%或30%的比例划拨的这一部分维修基金,可用单位在购买商品房时已交纳的购房款2%的维修基金相抵扣;职工个人仍按购房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基价2%的比例交纳另一部分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负责归集并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由市中心出具交存证明。公有住房出售后,其住宅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经管委会申请, 原代收(售房)单位应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三、关于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日前,市房地局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基本思路是: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和改造。管委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售房单位提出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管委会批准决定,按购房人(产权人)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续筹维修基金。
四、维修基金与物业管理费
购房人如在购房时按上述规定交纳了维修基金,则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扣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在1999以前购买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如未交纳过维修基金,则按《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的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大、中修费。
五、维修基金的变更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由于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宅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
2002-08-02 14:56:0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48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