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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哩咕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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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句嘴
首先说一下我处的环境,为的是说明我是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看待此事:

我一般是骑车去城铁,偶尔坐车去,所以城铁周围拥堵对我影响不大;

我们小区还有停车位,而小区外面也停了很多车,要说有影响,是影响了进出小区的视线,我们小区门口发生了很多次因为视线受影响而产生的事故。

您说的第四条规定:

“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应该就是指HLG地区吧,或者指每个已经没有停车位的小区的周围。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谁来判断影不影响?停车的人判断为不影响,其他人可能判断为影响了。所以还是由相关部门或者交警才能进行判断。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首先是要确定***,然后是设置***。谁来确定?根据此条规定的下一句话,应该是由“批准机关”确定,而不是由个人确定;最重要的,是要设置***,等设置完交通标志和标线之后,才叫合法停车位。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根据情况的变化,可以撤销停车位,也就是说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设置,也可以撤销。

基于以上的判断,在设置停车位之前,在这停车被贴条是交警在履行工作职责,没什么错误。

最后说一下,交通法规定:“当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所指示与交警的指挥不一致时,应当服从交警指挥”。也就是说以交警的指挥为准,既然没有交通标志允许停车,也没有交警允许你停车,停车就是违法。

和您说的其它地方不一样,可以认为是交警允许在那停车。

您可以认为是行政不作为,但不能认为是交警贴条错误,他们是在工作。
(此文由咕哩咕咚在2011-03-25 11:25:14编辑过)
2011-03-25 11:24:0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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