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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辐射的国家标准说明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4.898.5 GB 9175─88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中规定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标准:
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在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二级标准:
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在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卫生要求:
微波环境下(指频率为300MHz~300GHz,相应波长为1m~1mm范围内的电磁波)
一级标准容许场强应〈10μW/cm2
二级标准容许场强应〈40μW/cm2

具体国标参见该网址不再展示

今天早上我爱人给环保打电话,环保部门的回答很明确:达到二级就批。也就是说我们将要生活在“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我认为“可能”也不行!我们买了房交了物业费就应该生活在无辐射危害或者一级标准的环境里,我们不是机关和工厂,决不能含糊!

另外我们在网上看到的标准有令人误解的地方,例如“但在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希望懂行的业主给纠正说明一下真实的意义(估计是录入时与原文不复),谢谢!
2005-05-17 13:29:2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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