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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同时废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该网址不再展示
http://msn.ynet.com/view.jsp?oid=66065874&pageno=1

选几条贴吧,挺多的哈
  业主可自定本楼大事


  【规定】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解读】 市住建委表示,目前,对于物业区域内的物业事项管理都必须通过业主大会投票决定,一般重大事项需要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像变更物业等重大事项则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方可实现。但召集全体业主开会困难重重,此次《办法》明确,幢、单元、楼层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本单位的物业事项。如动用公共维修金修电梯等,同单元业主可以自己决定,避免扯皮。

 业主可以自己管物业


  【规定】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


  【解读】 物业公司往往是由开发商推荐或指定,业主无法进行选择。《办法》首次提出,未选聘物业企业的小区业主可以通过共同决定的方式,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如小区绿化、环卫、保安等事项,可以通过业主集体授权业主大会单独和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合约进行管理,这有助于提高业主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如品阁小区自治以来,物业费3年降了一块钱

北京规定业主超5%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本报讯(记者翟烜)市住建委数据显示,本市成立业委会的住宅项目仅有730个,只占住宅项目总数的20%,成立业委会难住了不少小区。昨天公布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针对这一问题出台“双启动”机制,要求开发商和业主们共同推动成立业主大会。


  《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据此,业主大会启动的具体规定首次明确,强制性要求开发商促使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作为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办法》首次提出两个“5%”加以明确,降低了业主大会的成立门槛,而此前,成立业委会应当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市住建委副主任张农科表示,按照现在的模式,全体业主在入住之后才开始组织成立业委会,而此前开发商单方选定了物业公司和物业费等事项,业主对物业的选择及价格制定并不知情,就很容易造成对物业公司的不信任,从而产生纠纷。



物业账单每年定期晒


  【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解读】 “我交的物业费都花在哪了?”“不同小区的物业费为什么不同?”这些都是业主想知道,却很难知道的问题。新《办法》明确,物业企业应当每一季度公示一次收支预算,在显著位置晒晒自己的账单亮明成本。今后,这些疑问将全部透明。

 老物业不腾地罚10万


  【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全体业主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拒不撤出的,新物业企业和业主应与原物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


  【解读】 新旧物业交接不畅,而互不礼让,甚至大打出手的事例屡见不鲜。10月1日后,老物业找借口拖延、拒绝办理物业交接,就会受罚,逾期不撤出可罚款10万元;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区县政府责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公安机关组织接管。新物业也不得以委任合同作为“钦定诏书”,不能强行接管,否则也将被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10-05-28 10:44:0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0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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