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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咬死儿童 主人被判赔偿
一条人命赔偿多少?
二十三万三千九百三十六点一零元

内蒙古:恶狗咬死儿童 主人被判赔偿
[来源]内蒙古卫视[发布时间]2006-11-02

今年三月份通辽霍林郭勒市发生起恶狗伤人致死案,引起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响。最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恶狗主人张顺夫妇赔偿原告闫忠会夫妇各种费用及损失合计二十三万三千九百三十六点一零元。十一月六号下午,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将二审判决书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送到了原告闫忠会家中,至今不能从失去女儿悲痛中走出来的夫妇含泪接过判决书。闫忠会:钱无所谓,我们孩子没了,只是经济上的补贴。就在同一天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到了的被告张顺夫妇的手里,张顺是经营熟食品的个体户,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号下午一点三十分左右,汽车团小学学生闫家玲在上学途中走到离家四百米的霍林郭勒粮库西墙外,被突然窜出的狗扑倒在地,咬伤致死。公安人员:群众报案,发现个十岁左右的学生,躺在冰雪地面上,被狗多处咬伤,被狗拖拽五十米的痕迹。经当地公安局法医进行确诊,小家玲左侧失血性休克、右侧血气胸体破裂,右肾破裂联合损伤导致死亡,闫忠会告诉我们因为家离学校远,每次上学都是和同学结伴同行。而案发当天由于同学有事,十岁的闫家玲独自上学,两支狗怎么会出现在案发现场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介绍,被告饲养的这两只狗在案发之前就有过伤人伤动物记载,在本案发生的前一天,这两只狗挣脱绳索跑了出来,三月二号上午咬死了几只羊,咬伤了一个小孩儿,当天下午就发生了这件事,公安人员通过对闫家玲全身六十多处伤口咬痕现场痕迹的化验,确定肇事狗就是张顺的狗。第一庭庭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那么这属于一种举证倒置案件,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法律根据的,目前为止二审的判决也已经维持原判。
2010-09-21 14:21:4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2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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