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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如下:
该通知前九条说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没有其他定语的都是一条规定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也就是均指按照《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市、区县政府组织建设并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附条款一:
一、本通知所述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除特殊说明外,均指按照《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市、区县政府组织建设并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条和以往购经济适用房有关:对不是北京户口的做出限制,没有解读出对北京户籍的回购。
附条款十
十、2008年4月11日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需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购房人户籍不在本市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再上市出售意见》。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输入需设置字体的文本输入需设置字体的文本输入需设置字体的文本输入需设置字体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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