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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的问题:
一、不是看不得比别人好,从2010年6月到2011年六月,一直给所有员工选择的机会1、增加办公地点,更改劳动合同。2、主动离职,单倍补偿。3、集团子公司内部交流。4、一直做到北京业务结束,双倍补偿。5、根据公司需要辞退员工,双倍补偿。
二、协商拿补偿金确实没有法律问题,公司多给了一点而已。因为她不选择去河北,不可能提职提薪,如果按照原来的工资补偿,也就6万,现在拿12万。
三、拿到补偿金后又在集团内部上班,确实和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更也不存在法律问题。
说的不是法律问题,是她给原公司、新公司、集团带来一些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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