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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回帖,看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很有帮助,也把相关信息补充如下:
1、这家子公司从1998年起一直在北京做项目,公司员工最早的已经工作了14年以上。
2、由于需要拓展外地市场,公司总经理承担河北项目,集团原来的意图是新公司,与原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员工可以北京和当地重新招聘或者集团内部交流。
3、考虑原有员工安置,总经理决定,给原有员工多项选择:1、去新公司;2、集团内部交流;3、自愿离职,单倍补偿;4、辞退,全额补偿;5、完成阶段性工作后离职,全额补偿。
4、不是集团全部如此,集团一贯做法是:1、提供新工作地点自选;2、不接受新工作,无补偿;3、只留重要员工完成剩余工作,全额补偿。
5、这家子公司尽管工作地点更换,实际上大部分员工需要在北京工作一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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