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嘉城》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二掌柜
二掌柜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长老
经 验 值:1333
魅 力 值:72
龙    币:5396
积    分:2188
注册日期:2006-03-26
 
  查看二掌柜个人资料   给二掌柜发悄悄话   将二掌柜加入好友   搜索二掌柜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二掌柜发送电子邮件      

北京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孟宪生认为:电梯的设备维护费应当由业主分摊,运行费应当由使用者支付。报章全文:
孟宪生认为, 首先,电梯作为整幢楼房的公共设施,归全楼业主共有。作为共有人有义务维护该电梯,业主应当分摊该电梯的维护费用。就像我们购买一个功能很多的产品,虽然有些功能我们始终没有使用,但这个产品同样需要我们用全价购买。《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确定。其中体现的,正是上述观点。

  现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一般对应当由业主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和应当由居民支付的生活服务费用没有加以区分。电梯的设备维护费应当由业主分摊,而作为为居民生活服务支付的运行费,应当由使用者支付。这样一来,不同的楼层、不同的楼宇就有所不同。没有地下室的楼房的首层业主及其使用人几乎不用电梯,不用支付运行费。而有地下室且电梯直通地下室的楼宇的首层业主就使用电梯,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应当支付运行费。

  现在,我们应当把为维护房屋的共有部分的公共维修基金和为居民提供生活服务的费用区别开来。不同楼层的业主及其使用人,其使用电梯的频率和消耗不同,在支付运行费时可以区别对待。不同楼层的业主(使用人)可以设定一个调整系数,最终实现基本上的公平。主管机关在制定收费办法时,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但是,管理机关最好可以提出一个指导性的原则,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应当由业主大会确定或者相应楼宇的业主协商确定。
2007-07-31 11:35:5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82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