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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青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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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经济适用房子政策的一些疑惑,希望大家觉得有道理的话,能以邮件的方式发到相关部门,同时欢迎大家进一步补充。
看了新政策的大体描述,新老房一个政策是不是有道理我不评论似乎也没有权利评论,但是我有以下几个疑问需要搞清楚:

1.一家人只能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何谓一家?夫妻?夫妻加小孩?这里究竟是指一代人?两代人?还是3代人?如果有人在爷爷那辈在北京分到一套40平米的公房,是不是子孙后代不管多少人收入多低就只能窝在这40平的房子里,永远丧失了购买保障房的资格?这能谈得上和谐?如果新老房都采用一个政策,那是不是在以前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人群中,一旦有我刚才提到的那种情况出现,政府马上会回购经济适用房?要是这样能够网开一面,那新政折腾了这么大动静出来,威信何在?而且,如果以往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父母不是北京人,在外地多个城市拥有多套住房,这又当如何考虑?

2.如果上述情况是可以规定不回购,那我就有第二个问题了,关于再买第二套商品房原经济适用房回购的条款。外地来京具有户口的同志都面临这样一个困难:父母岁数大了以后怎么办?如果我已经购买了6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很显然祖孙3代住在这样一套住房里生活是面临很大不便的。我目前还处于具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群中,父母为了居住方便找亲戚凑了20W,想在郊区买一个供他们自己居住的小面积房子。不过很遗憾,20W不够,必须银行贷款10W,但是以父母的年纪,银行已经不可能提供贷款给他们了,要买到这套房子,必须以我的名义买房贷款。这样一来,我的经济适用房是不是也要按规定回购?我们进京时,能获得北京户口,说明我们当时是被北京的企业当作人才引进的,难道到头来就必须承受这么一个结果?要么骨肉分离,要么3代人被新政策困在60平米的小房子里?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觉得这种买房需求是正当且合乎情理的。

3.如果新老经济适用房一个政策,那么上述第2条疑问里提到的,由于父母无法贷款,造成的以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名义实施买房的行为,在新政出台的前一天已经完成。那政府届时应该如何考量这个问题?如果早在最初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当时已经有了这样的政策,我相信绝大多数面临父母养老问题的人,都可能会选择其他的购买方式来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比如:当时购买当时经济适用房项目周遍项目中,面积再小一点的住房。那么现在他们就一定不会遭遇这样的尴尬。

4.已购经济适用房者,又在外地买房者当如何处理?允许这个行为?老百姓并不欠首都什么,买个经济适用房最后落的一个“哪里再买房都行,只有在北京不能买”的滑稽结局,这能说的过去吗?

5.已购买经济适用房者,现在收入已经高于购买标准,应该如何对待?回购?还是任其继续居住?居住资格不应该只由持有人是不是购买第二套住房决定。是不是我只要不再买房,住经济适用房开宝马,甚至开直升飞机都不会影响我享受政府的“低收入保障性住房”?

6.对于各种与新政策相违背的经济适用房持有现象,相关部门打算什么时候开始清查?用什么手段清查?什么时候统计完成?最后应该怎么处理?到底能不能处理的了?如果清理不了,新政最后其实就只成了限制经济适用房买卖,为北京政府税收和土地增值收入增长做贡献的简单工具。

政府出台新政策,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利益。这个新政我个人是非常拥护的,而且我也坚信它一定能对规范和完善以后的经济适用房制度,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很多已售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个人认为,这些问题其实全都是因为当时没有成熟严格的政策规定造成的,现在政府反过来让住房持有者在购买时不知情的情况下,必须在几年后的今天和政府一同承担这个结果,我个人认为是极度不公平的。

而且纵观整个新政,除了在限制经济适用房买卖、增加买卖经济适用房操作成本上有极强的操作价值外,其他的规定对于以往的经济适用房,个人认为,没有太强的操作价值。因为已购经济适用房牵扯到的问题有的是已经是无法查清的了。虽然无论从哪个角度讲,经济适用房都不该成为投资工具,但是我坚信谁造成问题就应该谁承担这个原则。能够吸引投资客投机,恰恰是因为当时政策的制定造成的。其实经济适用房数量能占北京房屋总量的几成?现在因为出了几个投资客,就不顾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善良老百姓的不满,彻底改变经济适用房购买者购买时的各种制度,这对政府公信力是一种损害,而且极有可能得不偿失。“亡羊补牢”不是应该把以前让善良的小羊觉得好象已经喂嘴边的的草料收走、卖掉,拿钱去再买羊来充数,而是应该彻底地把羊圈修好,别让吃羊的狼和偷羊饲料的野猪混进来。至于真正的小羊羔,让他们多吃两口长胖一点对管理员其实没什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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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30 11:20:3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65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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