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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出台意见:新建小区必须建立社区医院
http://www.allfang.com 全房网 日期:2006.8.24 来源:新京报 作者:魏铭言


8月23日,卫生部出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规定街道人口达到3万至10万的,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而新建的小区,则必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民营医院也能成社区医院

据悉,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为了贯彻落实“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卫生部规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享受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据悉,社区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而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同时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如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每万人配两三名全科医生

卫生部明确表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它包括负责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等,还有一些保健和康复作用。

在人员配置上,卫生部表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
2006-08-24 18:32:3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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